北京3月2日电 (任靖)克日,应急治理部宣布一批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树模引领各地应急治理部门精准执法、严酷处罚、规范执法;郑重警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照“钢8条”“粉6条”“铝7条”自查自改,莫等处罚方恨晚;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行刑衔接,追究危险作业罪。
涉及钢铁企业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钢8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河北省邯郸市中兴区应急治理局对邯郸钢铁团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中兴区应急治理局对邯郸钢铁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举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3个炼钢厂精炼炉与热修工位平安间距均不足15米;2.三炼钢车间240吨天车未使用牢靠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3.邯宝炼钢厂连铸车间办公室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中兴区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2.辽宁省本溪市应急治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团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辽宁省应急治理厅会同本溪市应急治理局对本溪北营钢铁(团体)有限公司举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厂连铸二作业区5号连铸事故钢水罐内有杂物;2.连铸二作业区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出口水封间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炼铁总厂新2号高炉作业区域内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本溪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3.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治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5日,应急治理部平安执法和工贸羁系局会同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应急治理局对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公司举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厂吊运1号、2号连铸机渣盆作业未使用牢靠式龙门钩,渣跨吊运液态钢渣渣罐未使用牢靠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2.炼钢厂2号连铸机未设置中央溢流槽,回转溜槽未笼罩钢包回转台所有旋转半径,影响钢水应急排放;3.炼铁厂高炉3至5层平台、炉顶液压站均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4.炼铁厂高炉喷煤工段烟气干燥炉未设置吹扫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大冶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4.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治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团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应急治理局对成都市长峰钢铁团体有限公司举行钢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钢8条”的以下问题:1.炼钢车间热修区及热修区班组休息室在钢水吊运影响局限之内;2.高线车间煤气加热炉二层巡检平台、引风机区域、环保监控室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都江堰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涉及粉尘涉爆6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粉6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5.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应急治理局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匠艺品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治理局执法职员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匠艺品厂举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与砂光机毗邻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措施;2.木粉尘除尘系统接纳正压吹送粉尘时,未接纳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措施;3.未规范设置粉尘网络装置,除尘系统接纳重力沉降室除尘;4.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接纳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涟水县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相关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山东青岛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例
(记者 胡耀杰)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2日发布通报称,3月1日0时至24时,青岛市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无新增治愈出院病例,无新增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新增治愈出院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
案例6.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治理局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18日,浙江省慈溪市应急治理局执法职员对慈溪市宗汉邵亮五金配件厂举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铝粉尘未接纳负压除尘方式,接纳轴流风机正压吹送粉尘;2.企业未规范设置粉尘网络装置,除尘系统接纳重力沉降室除尘。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慈溪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7.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应急治理局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州市应急治理局执法职员对青州市古香画框厂举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1.与砂光机毗邻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措施;2.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接纳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木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青州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7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铝7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8.四川省眉山市应急治理局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应急治理局执法职员对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举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牢靠式熔炼炉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2.牢靠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收支水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3.牢靠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4.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要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5.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6.深井铸造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眉山市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9.青海省应急治理厅对青海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治理厅执法职员对青海铝型材厂举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2.牢靠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3.牢靠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划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形,青海省应急治理厅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案例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治理局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5日,应急治理部平安执法和工贸羁系局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应急治理局执法职员对五家渠恒信铝业有限公司举行铝加工(深井铸造)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铝7条”的以下问题:1.牢靠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液位传感器;2.牢靠式熔炼炉和倾动式熔炼炉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3.牢靠式熔炼炉铝水铸造流程紧要排放池未设置在紧要排放阀排放口处,无法实现紧要排放功效。以上行为违反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划定,第六师应急治理局依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等划定并连系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矫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附:“钢8条”: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牢靠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相符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牢靠零件,未举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实时整改;3.操作室、集会室、交接班室、流动室、休息室、换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局限内;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要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和收支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职员休息室等职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露、群集的场所,未设置牢靠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距离装置和吹扫设施;8.使用国家明令阻止使用的装备、质料和工艺。
“粉6条”:1.差异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差异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接纳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接纳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接纳干式巷道式修建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接纳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接纳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接纳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措施;5.破坏、研磨、造粒、砂光等易发生气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接纳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提防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订粉尘整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装备设施积尘未实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网络、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透风、氢气监测等需要的防爆措施。
“铝7条”:1.牢靠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2.牢靠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设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3.存放铝锭的地面湿润,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收支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要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要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替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酷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职员进入。(完)
【编辑:叶攀】
原创文章,作者:APP开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oshushiapp.com/18408.html
